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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隆國宅工程合約
新隆國宅105年研究報告(市政府公辦都更適宜性評估)  
 海砂屋鑑定報告第一冊 海砂屋鑑定報告第二冊

區權人會議記錄

區權人會議紀錄  

三圓契約草案 (110.1.29版) 疑問彙編之四「分割條款 三圓較國揚難搞定」

 「分割條款 三圓較國揚難搞定」  【鄢武誠110.1.29版】   昨天我 PO 文指出,三圓要求地主辦理分割,事實上很難。我希望三圓或主委張傳芳出面回應,等了一天,沒有答案。(或許有回應,我沒看到?) 這個問題已經說了多次,三圓可能裝不懂,管委會各委員大概看不懂。   以下比較三圓 (2021.1.29版) 和國揚 (108.8.15大會印送版) 在分割方面的條文規定。   三圓規定,「『甲方』(地主) 同意乙方得將相鄰土地併入增加更新範圍,並就前述源堃公司分管土地面積辦理分割。」(第二條第三款)   國揚規定,「『甲方』授權乙方得按實際執行狀況規劃增加相連之鄰地併入更新範圍,或與本條第一款既有建照基地辦理土地分割。」(也是第二條第三款)   三圓條文,主詞是地主 (本人),地主負責 「並就前述源堃公司分管土地面積辦理分割」。   國揚條文,主詞是國揚 (代理人),國揚經地主授權 (有權代理)「與本條第一款既有建照基地辦理土地分割。」。   三圓的條文,責任在地主。所以,地主無法完成分割的話 (事實上無法分割或極難分割),地主要對三圓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國揚條文倒省事,授權給你,你能辦自己去辦,不能辦拉倒,與地主本人無關。   比較之下,在分割部分,國揚不強人所難,但三圓條文很難搞定。

委員會議紀錄

第11屆第12次委員會議紀錄 第11屆109年管委會會議紀錄

鄰地計畫書

國賓大權變計畫書  

國揚訴訟

國揚 1100119民事抗告補充理由(四)狀 國揚 1100114民事抗告補充理由(三)狀 國揚 1100106民事陳報狀 國揚 1100104民事陳報狀 國揚 1090717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 國揚 1090810民事陳述意見狀 國揚 1090902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國揚 1090908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理由(一)狀 國揚 1090918民事抗告狀 國揚 1090918民事抗告狀(管委會) 國揚 1091000民事答辯狀 國揚 1091100民事答辯(二)狀 國揚 1091116台北地方法院函 國揚 1091127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 國揚 1091127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 國揚 1091201民事抗告補充理由(一)狀 國揚 1091229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