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圓契約草案 (110.1.29版) 疑問彙編之四「分割條款 三圓較國揚難搞定」

 「分割條款 三圓較國揚難搞定」 

【鄢武誠110.1.29版】

  昨天我 PO 文指出,三圓要求地主辦理分割,事實上很難。我希望三圓或主委張傳芳出面回應,等了一天,沒有答案。(或許有回應,我沒看到?) 這個問題已經說了多次,三圓可能裝不懂,管委會各委員大概看不懂。

  以下比較三圓 (2021.1.29版) 和國揚 (108.8.15大會印送版) 在分割方面的條文規定。

  三圓規定,「『甲方』(地主) 同意乙方得將相鄰土地併入增加更新範圍,並就前述源堃公司分管土地面積辦理分割。」(第二條第三款)

  國揚規定,「『甲方』授權乙方得按實際執行狀況規劃增加相連之鄰地併入更新範圍,或與本條第一款既有建照基地辦理土地分割。」(也是第二條第三款)

  三圓條文,主詞是地主 (本人),地主負責 「並就前述源堃公司分管土地面積辦理分割」。

  國揚條文,主詞是國揚 (代理人),國揚經地主授權 (有權代理)「與本條第一款既有建照基地辦理土地分割。」。

  三圓的條文,責任在地主。所以,地主無法完成分割的話 (事實上無法分割或極難分割),地主要對三圓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國揚條文倒省事,授權給你,你能辦自己去辦,不能辦拉倒,與地主本人無關。

  比較之下,在分割部分,國揚不強人所難,但三圓條文很難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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